======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 ===== 第 一 條 ===== 本準則依國土測繪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 標準地名之譯寫,以音譯為原則。 標準地名含有屬性名稱時,該屬性名稱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 屬性名稱與標準地名整體視為一專有名稱時,仍採音譯方式譯寫。 前項屬性名稱,指描述標準地名性質之名稱。 ===== 第 三 條 ===== 標準地名中具有方向性者,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具有代碼或序數者,以阿拉伯數字譯寫。 ===== 第 四 條 ===== 標準地名之譯寫,因當地歷史、語言、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國際慣用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受第二條之限制。 ===== 第 五 條 ===== 標準地名之譯寫,採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除下列情形外,各單字間應以連續不間斷之方式書寫: 一、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a、o、e時,與前單字間以短劃連接。 二、採音譯與意譯不同方式譯寫時,單字間以空格相隔。 ===== 第 六 條 ===== 行政區域及行政編組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省:Province。 二、市:City。 三、縣:County。 四、鄉、鎮:Township。 五、區:District。 六、村(里):Village。 七、鄰:Neighborhood。 ===== 第 七 條 ===== 自然地理實體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平原:Plain。 二、盆地:Basin。 三、島嶼:Island。 四、群島:Islands。 五、列嶼:Archipelago。 六、礁:Reef。 七、沙洲:Sand Bar。 八、岬角: Cape。 九、山:Mountain。 十、山脈:Mountains。 十一、峰:Peak。 十二、河、溪:River。 十三、湖、潭:Lake。 ===== 第 八 條 ===== 街道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大道:Boulevard或縮寫為Blvd.。 二、路:Road或縮寫為Rd.。 三、街:Street或縮寫為St.。 四、巷:Lane或縮寫為Ln.。 ===== 第 九 條 ===== 具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政府:Hall。 二、公所、事務所:Office。 三、橋:Bridge。 四、寺、廟、庵、觀、堂、宮、道院:Temple。 五、教堂:Church。 六、祠:Shrine。 七、機場:Airport。 八、港:Port。 九、水庫:Reservoir。 十、車站:Station。 十一、停車場:Parking Lot。 十二、醫院:Hospital。 十三、公園:Park。 十四、圳:Canal。 十五、溝:Ditch。 十六、池、塘、埤、陂: Pond。 ===== 第 十 條 =====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