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條例與法律有何不同?其制定過程與效力又有什麼特色? ====== 本文轉載自:http://tw.myblog.yahoo.com/jw!paaxkiGGGxzOj32BCPMmS8EdtDQ-/article?mid=36&prev=37&next=35&l=f&fid=6 (由於 Yahoo! 奇摩部落格已終止服務,本頁已找不到原始出處) 有關自治條例與法律之不同及其制定過程與效力分陳如下: (一) 自治條例與法律之不同 1.自治條例 地方制度法第25 條,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 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2. 法律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 條參照) 3.相同:均為立法機關通過,均有拘束力。 4.不同 (1)通過機關不同,前者機關為地方立法機關;後者為立法院。 (2)公布者不同,前者為各該行政機關公布;後者為總統。 (3)範圍不同,前者係僅在各自治區域內而後者則為全國。 (4)效力不同,前者僅就具體事項有效力而後者之效力大於前者,換言之,前者不能牴觸後者,否則 無效。 (5)事項不同,前者在後者授權下方得訂定處罰人民之條例否則無效,此外,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 條規定,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1.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2.關於人民之權 利、義務者。3.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4.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而在前者依地方 制度法第28 條,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1.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2.、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3.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 者。4.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二) 自治條例與法律制定過程與效力 1. 制定過程 前者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而法律係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2. 效力 地方制度法第30 條,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 無效。 (三)自治條例與法律之特色在於前者因地制宜而後者為全國一致性之規定。 綜上所陳,自治條例與法律各有不同的規範,也各有效力,但自治條例不能牴觸法律否則無效,且只有 在法律有明確授權下才能訂出處罰人民的自治條例,否則,與憲法授權明確性有違,從而,自治條例與 法律不能不辨。 參考:[[http://superseven.pixnet.net/blog/post/32855637|自治條例與中央政府所制定的法律之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