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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ety:addr_in_eng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第 一 條

本準則依國土測繪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以音譯為原則。

標準地名含有屬性名稱時,該屬性名稱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

屬性名稱與標準地名整體視為一專有名稱時,仍採音譯方式譯寫。

前項屬性名稱,指描述標準地名性質之名稱。

第 三 條

標準地名中具有方向性者,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具有代碼或序數者,以阿拉伯數字譯寫。

第 四 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因當地歷史、語言、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國際慣用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受第二條之限制。

第 五 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採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除下列情形外,各單字間應以連續不間斷之方式書寫:

一、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a、o、e時,與前單字間以短劃連接。

二、採音譯與意譯不同方式譯寫時,單字間以空格相隔。

第 六 條

行政區域及行政編組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省:Province。

二、市:City。

三、縣:County。

四、鄉、鎮:Township。

五、區:District。

六、村(里):Village。

七、鄰:Neighborhood。

第 七 條

自然地理實體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平原:Plain。

二、盆地:Basin。

三、島嶼:Island。

四、群島:Islands。

五、列嶼:Archipelago。

六、礁:Reef。

七、沙洲:Sand Bar。

八、岬角: Cape。

九、山:Mountain。

十、山脈:Mountains。

十一、峰:Peak。

十二、河、溪:River。

十三、湖、潭:Lake。

第 八 條

街道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大道:Boulevard或縮寫為Blvd.。

二、路:Road或縮寫為Rd.。

三、街:Street或縮寫為St.。

四、巷:Lane或縮寫為Ln.。

第 九 條

具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政府:Hall。

二、公所、事務所:Office。

三、橋:Bridge。

四、寺、廟、庵、觀、堂、宮、道院:Temple。

五、教堂:Church。

六、祠:Shrine。

七、機場:Airport。

八、港:Port。

九、水庫:Reservoir。

十、車站:Station。

十一、停車場:Parking Lot。

十二、醫院:Hospital。

十三、公園:Park。

十四、圳:Canal。

十五、溝:Ditch。

十六、池、塘、埤、陂: Pond。

第 十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society/addr_in_eng.txt · 上一次變更: 2008/09/16 20:55 由 wenpei